协会章程

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本协会名称为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简称协会),英文名为:ZhongShan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简写为 ZSAEFI)。

第二条  协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促进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强会员企业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协会的监督管理:

协会接受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会地址:协会地址设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101号大东裕贸联大厦南塔1号2501、25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改革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我市的投资环境,提供信息、咨询和受理投诉服务;

(二)组织会员交流依法自主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在履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加强会员企业的协作,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三)调查了解企业会员的情况和困难,接受会员的申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举办适应会员企业需要的培训班、业务讲座、研讨会、考察交流活动等,以利于企业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

(五)出版刊物,建立网站,宣传国家的政策、法规,反映外经贸动态,沟通信息,宣传协会和会员,提高协会和会员的知名度;

(六)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类展销活动,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七)配合有关部门协助调解会员企业的商事纠纷,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八)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相互了解与支持,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九)开展同海外有关经济团体的友好往来,推动外商来中山投资,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意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性建议,以利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十一)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企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资格:凡中山市境内经依法批准成立的由香港、澳门、台湾或境外同胞或企业在中山投资的企业;或经会长单位推荐,并确认有涉外业务的中山企业,得申请为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与义务:

成功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履行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一)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热心支持、积极参与协会的工作和活动,承办协会委托的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六)提供协会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会员的权利如下: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要求协会为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肋;

(四)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退出协会的自由;

(七)非外商投资企业会员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三)由协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合格后,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团体活动的,协会则有权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长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要求备案及批准。

(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最少一次,由会长出任会员大会主席。

(二)会员大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协会理事代表出席,被委托的代表,代其行使会员的职权。

(四)换届前,由现届会长办公会议制定新一届理事建议名单,交换届会员大会选举。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表决协会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及表决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及秘书长的组成:

(一)理事会由所有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三)理事会及秘书长产生办法:每次换届,由会员大会主席临时主持并组织经会员大会选出的各理事,推选新一届理事会职务建议名单及选举办法,经各理事对名单投票,选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四)每年会员大会,由会长团制定建议增补理事名单(含提请职务),由会员大会通过;

(五)协会设秘书长一人,由协会法人出任;理事与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及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调整或增补部分理事;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召开:

(一)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会议,由过半数出席理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二)理事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出席,被委托的代表,代其行使理事的职权。

第十五条  会长及会长办公会议:

(一)协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不多于8人,副会长若干人;并为会长办公会议成员;

(二)常务副会长实行轮值制度,在轮值期间,会长不能履行职责的,由轮值的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会长职责;

(三)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两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四)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轮值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四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五)办公会议表决对等时,会长可行使额外一票的决定权;

(六)会长最长不得连任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要求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热心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二)在中山投资有具知名度的企业;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秘书长及其职权:

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级理事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书面向理事会申请辞职,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长的变更:

若会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应提前60天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或1/3会员向理事会提交选举会长申请。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告或1/3会员提出选举会长的申请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选举结果应向向全体会员公告。理事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名誉职务及聘请顾问。名誉名衔和顾问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推选和决定,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备案。

第五章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需每年缴纳一次。缴纳标准:会长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50000元,常务副会长级别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30000元,副会长级别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0000元,常务理事级别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5000元,理事级别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3000元,普通会员企业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000元。

(二)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协会成员或国内外友好人士的捐助;

(四)协会依法设立的经营实体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

(一)协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企业参加的活动;

(三)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办公开支;

(四)支付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

(五)向中国协会和广东协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以量入为出为管理原则,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协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协会章程需修改时,由会长及秘书长拟定修改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协会修改并表决通过的章程,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要求核准后方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协会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程序如下:

(一)由会长向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二)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协会的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终止后剩余的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四)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记录:

(一)于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会员大会通过。

(二)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会员大会通过第一次修改。

(三)于二00O年一月七日会员大会通过第二次修改。

(四)于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会员大会通过第三次修改。

(五)于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大会通过第四次修改。

(六)于二O一三年三月八日大会通过第五次修改。

(七)于二O一五年五月十一日大会通过第六次修改。

(八)于二O一八年三月三十日大会通过第七次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