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

近日,国务院印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要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坚持系统推进和重点攻坚,加快补齐短板弱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格实施闭环管理,构建源头减量、过程管控、末端利用和全链条无害化管理的固体废物综合治理体系。《行动计划》目标明确、路径清晰、措施可行、保障有力,科学绘制了未来一个阶段解决我国固体废物综合治理难题的施工图,为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提供了可靠路径,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战略决策的务实举措。

一、切实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一)建设美丽中国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美丽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我国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历史堆存多,特别是近年来,水泥建材等传统主流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消纳渠道持续收窄,引发各界广泛关注。加强固体废物综合治理,实现从源头减量到末端处置的全链条管控,既是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的应有之义,也是高水平建设美丽中国的现实需要。

(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住资源利用这个源头,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固体废物并非无用之物,而是放错位置的宝贵资源,具有显著的资源属性。比如,尾矿废石可替代天然砂石资源生产建材,磷石膏可用来生产硫酸并联产水泥熟料等。当前我国原生资源约束趋紧,通过循环利用各类固体废物,可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材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三)增进民生福祉的务实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固体废物若管理不当,易引发水源污染、土壤恶化、空气异味等突出环境问题,直接危害群众健康与生活品质。近年来,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引发的环境事件时有发生,如溶洞违规填埋变“垃圾洞”,以及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密集通报建筑垃圾处置乱象等问题,社会关注度高、负面影响大。加强固体废物综合治理,正是回应公众关切、保障人民环境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发展循环经济,为固体废物综合治理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循环经济强调对固体废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源头减量、过程控制、综合利用等途径,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是《行动计划》系列举措的重要组成。

(一)推动源头减量。减量化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原则之一。通过优化产业结构、推行绿色设计、产业耦合、生产生活循环链接等多种措施,可从源头大幅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和排放。《行动计划》要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改进生产工艺、强化精细化管控等措施,加强工业、城镇、农林固体废物的源头减量。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中,有许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的典型案例值得推广应用,如煤炭行业的“煤矸石井下充填+地面回填”模式、磷化行业的磷石膏“以消定产”模式等,为多渠道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生产过程源头减量提供了可行路径。

(二)强化过程控制。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转运、贮存、分拣、加工等多个环节闭合体系,推动废弃物循环利用。《行动计划》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防范混堆混排,严格执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制度。要求规范城镇固体废物回收转运体系,深化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加强建筑工地、暂存场所、运输车辆等信息化动态监管。

(三)加强资源化利用。固体废物资源化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是消纳各类固体废物的重要途径。《行动计划》对提升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进行了部署,提出要加强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提升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加强再生材料应用推广等三项具体任务。在实践中,我国已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显著成效,如在工业领域,2024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59%,对原生资源的替代率超过50%;2024年再生铜、再生铝国内原料供应占比分别达到58.4%和84.4%,已成为工业生产的重要补给。

三、抓好贯彻落实,加快完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破解固体废物治理难题,应遵循规律、疏堵结合、综合施策。《行动计划》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系统观念,对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进行了系统部署。通过强化全过程监管、多主体参与、多要素保障,为行动落地见效提供了坚实支撑。

(一)加强全过程监管。《行动计划》将强化监管能力、压实监管责任作为推动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落地见效的关键保障。提出加强固体废物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监管,强化对产生量大、环境风险高的重点行业企业的自动监测,并强化环境执法督查,持续保持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将固体废物领域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

(二)动员多主体参与。《行动计划》着力构建多元协同治理体系,凝聚全社会共治合力。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强化政策衔接、信息共享与联合监管,形成跨部门协同机制;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确保落地见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压实固体废物污染主体的防治责任;引导科研院所、高校加强减量、循环利用、安全处置等技术研发转化;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桥梁作用,推动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三)强化多要素保障。《行动计划》系统构建了涵盖法规、标准、技术、土地与资金的全方位保障体系。加快完善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强化刚性约束与规范指引;聚焦源头减量、高效分选、高值化利用及安全处置领域,强化科技创新驱动与先进技术装备推广;将垃圾分类收运、中转贮存等项目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保障,要求各地安排不少于1%的产业用地支持资源循环利用设施建设;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手段,落实税收优惠与“反向开票”政策,推广绿色信贷、债券,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探索差别化收费。(作者: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秘书长 郭占强;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副秘书长兼战略规划部主任 刘君霞)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我国持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调整部分商品关税税率税目

——我国持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1月1日起实施。《方案》科学调整进口暂定税率,优化税目设置,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有利于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

“《方案》确保了政策调整既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又精准契合我国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传递出中国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坚定信号。”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高凌云说。

《方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调整进口暂定税率;优化税则税目;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

在调整进口暂定税率方面,为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联动效应,扩大优质商品供给,2026年对935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一是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降低压力机用数控液压气垫、异型复合接点带等关键零部件、先进材料的进口关税。

二是助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降低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未焙烧的黄铁矿等资源性商品的进口关税。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副会长赵俊贵表示,此次调整在石化领域主要涉及生物航空煤油、烃基生物柴油、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等品种,体现了国家支持石化行业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化石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政策导向。

三是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助力加快建设健康中国,降低人造血管、部分传染病的诊断试剂盒等医疗产品的进口关税。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高宇宁表示,在前几年的基础之上,继续对事关人民健康的重要药品、医疗器械调整降低关税,反映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有效促进人民健康、提升民生福祉,“近些年,心血管类疾病已经成为影响我国人民健康生活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下调人造血管关税有望惠及广大患者”。

“关税调整不仅服务于大产业,更关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通过调降部分药品器械关税,有助于增加优质商品供给,降低消费者医疗负担。”高凌云说。

此外,为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取消微型电机、印花机、硫酸等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

在优化税则税目方面,为服务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支持循环经济和林下经济发展,2026年增列智能仿生机器人、生物航空煤油、林下山参等本国子目。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8972个。

“进出口税则税目是开展国际贸易的基石。”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总工程师李燕霞表示,为机器人等新兴产品增列税目,能够帮助行业与企业精准掌握贸易数据,研判海外市场发展趋势,进而制定科学高效的发展战略。

为持续深化经贸合作,促进区域融合发展,2026年根据我与34个贸易伙伴签署的24项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继续对原产于上述贸易伙伴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

为促进与最不发达国家的经贸合作,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发展,2026年继续给予43个与我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根据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我与有关东盟成员国政府间换文协议,继续对原产于孟加拉国、老挝、柬埔寨、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特惠税率。

“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中国以确定性的政策应对不确定的世界局势,充分展现了中国作为全球发展贡献者的担当。”高凌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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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日报

粤港澳大湾区再添海上新通道:扩容提质助力外贸发展

近日,随着琶洲码头、大屿山和三门岛锚地顺利通过国家验收,成为广州港的一部分,粤港澳大湾区联通世界再添海上新通道。

近日,一艘载有大型设备的半潜运输船在广州港大屿山锚地完成装船作业后,启航前往几内亚。扩容后的广州港口岸为大型“基建”类设备出口提供了一条稳定的“海上快车道”。

广州港船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冯卫东介绍,这次运输的基建设备总重量超5700吨,价值超7000万元。大屿山锚地正式开放后,货物可直接在锚地完成装船作业,大型海工设备出口有了更加稳定、快捷的“出海”通道。

与此同时,海关也推进监管创新,把监管服务从码头前移到锚地,搭载进出口货物的大型船舶不需要靠泊码头,在较远海域的锚地就可以进行过驳、减载作业。企业既能节省通关时间,又可降低物流成本。

黄埔老港海关副关长刘磊表示,黄埔老港的监管从“码头等船”变为“锚地上船”。关员乘船到锚地,登上货轮实施查验,货物放行后可直接从锚地进出口,省去了船舶靠泊码头的等待时间,整体可为企业节省4到5天。

来源:总台央视新闻

协会王世民会长应邀出席中山日本商工会2025年度忘年会

12月19日,中山日本商工会在中山华悦国际酒店召开2025年度忘年会。受中山日本商工会木泽一浩会长邀请,日本国驻广州总领事馆贵岛善子总领事及本部浩司商务领事、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广州代表处JETRO广州岡田英治所长、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王世民会长等相关领导及嘉宾出席活动。

协会王世民会长在活动现场与嘉宾合影留念

左起: JETRO广州所长岡田英治先生、武藏精密汽车零部件(中山)有限公司董事长杉浦洋一先生、市外商协会会长王世民先生、日本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总领事贵岛善子女士、日本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商务领事本部浩司先生、中山日本商工会会长木泽一浩先生。

当天,中山日本商工会木泽一浩会长、日本国驻广州总领事馆贵岛善子总领事及协会王世民会长先后致辞并交流。协会王世民会长在致辞中立足当下‌市场环境,分析了日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机遇,并转达了中山市商务局领导对日资企业的支持与期许,强调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扎根中山。

协会领导应邀出席广东省香港商会25周年「同心同路 同创未来」晚会

12月10日,广东省香港商会25周年「同心同路 同创未来」晚会在广州举行。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香港贸发局总裁张淑芬、广东省政协副主席张嘉极、香港中联办广东联络部主任范克胜以及粤港两地政府、全国香港商会、省市各外商协会代表莅临现场,近700位企业代表共聚一堂。协会王世民会长、张乃心副会长兼秘书长应邀出席活动。

从左至右分别为:协会王世民会长、广东省香港商会会长曾沛源、江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执行会长彭志涛

同心同路二十五载晚宴正式开始前,来宾为香港大埔火灾遇难同胞致哀,同时为受影响的市民、消防员、救护员、警队及义工送上祝福,祈愿一切安好。随后播放25周年发展回顾视频,从九七回归开始,广东省香港商会一同经历的种种,无论顺境逆境,坚持发挥狮子山精神,商会与粤港合作共融发展。视频结束后,一曲《狮子山下》悠然响起,这份精神从未褪色,这份迎难而上的坚毅与信念,凝聚及团结着全场来宾的心和力量。

广东省香港商会

广东省香港商会于2000年1月成立,秉承“促进粤港经贸交流”的宗旨,为会员提供最新法规及资讯,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沟通。全国政协梁振英副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李家超行政长官担任“永远荣誉会长”。2021年成为香港选举委员会“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分组委员。

来源:广东省香港商会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八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届第四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会议成功召开

2025年12月12日下午,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协会(下称省协会)第八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第八届第四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会议在广州成功召开。协会朱小军会长,第八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会员单位及各市协会代表逾200人出席。会议由王奕秘书长主持。省协会副会长、协会王世民会长(下图前排右四)及省协会常务理事、协会张乃心副会长兼秘书长出席会议。

省协会第八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朱小军会长作第八届理事会2025年工作报告。他指出: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协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1310”工作部署,锚定“走在前列”总目标,积极发挥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发布2025广东外资企业百强榜单;组织会员企业和商协会代表逾百人次赴上海、杭州及粤港澳大湾区多地开展经贸交流考察活动;积极参与、配合政府部门开展20多项调研和座谈;举办和参与了近30场交流会、座谈会、招商引资活动;协会公众号发布政策及协会动态信息近200条,编辑出版3期会讯;走访和接待了近40家会员企业和机构,通过调研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解答政策。协会真诚务实的工作得到了众多会员单位的认可和高度评价,期间发展30多家外资企业加入协会。为我省高水平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林景稠监事长作监事会工作报告时指出:2024至2025年协会在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服务平台建设、反映企业诉求、为企业排忧解难等方面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有关工作符合规定,没有违法违规操作。他表示监事会将继续做好监督工作,助力协会在沟通政企、宣传政策、服务企业、维护权益、改善环境等方面服务好会员企业。

陈江常务副秘书长作“十五五”期间协会发展规划报告中指出:协会的发展目标是要成为连接政府与外资企业的优质服务平台,推动区域外商投资发展的专业枢纽,打造成为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品牌。

省协会的以上报告和调整监事会监事事项经与会代表审议获得全票通过。

在随后召开的第八届第四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会议上,审议通过了第八届理事会成员变更增补名单。最后,朱小军会长向新当选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颁发证书。

当晚,省协会还举办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年度酒会。协会第五、六届会长吴军、第七届会长陈越华,省贸促会二级巡视员王宏建,省委台办、省委网信办、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工商联、香港贸发局、澳门招商投资促进局等政府部门的业务负责同志及友好商协会机构代表近270人出席。

来源: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协会领导出席中山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成立三十二周年庆典

12月18日晚,中山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山市台协”)成立三十二周年庆典在希尔顿酒店举行。全国台企联监事长黄明智,中山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刘美新,中山市副市长欧阳锦全出席活动,与各地台协代表、政企嘉宾齐聚一堂,共庆协会华诞,共话两岸融合发展。协会王世民会长(下图右二)、张乃心副会长兼秘书长(下图左一)受邀出席活动。

协会领导在活动现场

据悉,三十二年来,中山市台协始终扮演台商台企“娘家人”角色,搭建起政企沟通、乡情凝聚、共谋发展的坚实桥梁。

当天的庆典以“深耕湾区汇活力,两岸同心耀中山”为主题,现场展播专题视频《深耕湾区 携手同心》,回顾台商台企与中山同频共振、共促发展的奋斗历程。全国台企联副会长、中山市台协会长陈世岳在致辞中表示,将持续带领广大台商台企把握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为中山高质量发展注入台商力量。全国台企联监事长黄明智在致辞中寄语,希望中山市台协持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续写两岸同心共赢的崭新篇章。

33家台企代表参与助力“百千万工程”签名仪式。记者 罗杨鸿 摄
活动中,33家台企代表参与助力“百千万工程”签名仪式,以实际行动主动融入地方发展大局;一批台商台干子弟获颁奖学金及“成长灯塔”纪念礼,彰显协会对台商台干下一代的暖心关怀。

来源:中山+、中山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

人社部明确5类情形工伤认定及认定依据

2025年11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外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意见(三)明确职工工伤医疗救治中受到医疗侵权、居家工作、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5类情形工伤认定及认定依据。

其中包括: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并不影响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伤认定;

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哪些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包括: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居家办公期间如何认定工伤?

工伤的核心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意见(三)》明确,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视为工作原因。

此外,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意见(三)》明确,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哪些情形不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职工伤亡,是由于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不认定为工伤。

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且申请人不能证明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此外,医疗侵权损害结果不是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也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对工伤认定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
对于有关规定已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情形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更好维护这类情形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来源:新华社、央视新闻

信用修复新规发布 企业“纠错复活”通道更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6号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 郑栅洁

2025年11月20日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终止公示,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包括“信用中国”网站在内的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不再公开信用主体的已修复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停止共享和使用,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享已修复的失信信息并更新信用主体的信用状态。有关方面应当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异常名录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修复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修复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承担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和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二章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

第七条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轻微失信信息包括:

(一)以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以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异常名录等信息;

(四)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符合轻微失信的情形。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一)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符合一般失信的情形。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四)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信息;

(五)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它符合严重失信的情形。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类原则,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未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对附带期限的处罚,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信用中国”网站涉及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信用修复的办理

第十三条 “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认定失信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修复。

对尚未建立信用修复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一)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二)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以下材料:

(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信用修复结果告知申请人。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不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信用修复申请人对信用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以及对失信信息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情况复杂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提前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的限制措施。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的企业,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恢复其原有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状态。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第四章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

第二十一条授权机构应当保障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授权机构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

第二十三条信用平台网站与有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信用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

第二十四条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授权机构定期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更新修复信息不及时,影响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授权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章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二十五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3年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原失信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

广东提出建立大湾区内地九市一体化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8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涵式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

内涵式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聚焦做实粤港澳大湾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地”的全新定位,以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坚持城市内涵式发展为主线,以推进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充分发挥广东主力军和火车头作用,推动大湾区内地九市率先建成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携手港澳加快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作出如下决定。

一、创新协同机制,着力优化现代化城市体系

(一)构建跨行政区合作发展新机制。建立大湾区内地九市一体化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大湾区内地九市一体化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破除行政壁垒和市场分割,优化产业分工和空间联系,推动形成规划一体协同、基础设施高效互联、产业联动发展、市场统一开放、公共服务便利共享、生态环境共保共治的协同发展新格局。强化省级层面统筹,推动大湾区内地九市跨市域共建现代化产业园区、科技产业合作平台,深化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创新“中心城市研发+周边城市制造”“总部+基地”“前端+后台”“总装+配套”等多种合作模式,探索建立跨区域利益共享机制,共同建设承载国家战略、参与全球竞争、引领未来方向的城市发展新范式。

(二)提升都市圈同城化水平。建立健全都市圈同城化发展体制机制,推动广州都市圈、深圳都市圈、珠江口西岸都市圈分别成立共同规划委员会,研究制定统一的规划建设导则,实现规划的共同编制、共同认定、共同实施。发挥广州、深圳、珠海牵头城市作用,围绕基础设施、产业发展、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加强协同,推动都市圈通勤便捷高效、产业梯次配套、公共服务便利共享。

(三)加快建设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现代化城市体系。促进城市间定位错位互补、设施互联互通、治理联动协作,形成组团式、网络化发展格局。支持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支持深圳高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增强两个中心城市对外辐射带动能力,建设更具竞争力的国际大都市。推进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超大特大城市治理现代化。全力支持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等重要节点城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强化与中心城市的互动合作,承接中心城市科技、人才、产业等资源转移,共同提升城市群发展质量。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推进县镇管理体制改革,适时调整扩大经济规模大、人口增长快的县(市)和特大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激活发展空间,着力推动率先实现集约高效发展

(四)高质量开展城市更新。创新完善以规划为引领、需求为导向、项目为牵引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全面开展城市体检评估,推动城市通过盘活存量来激活增量,拓展城市新的发展空间。统筹好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土地混合开发利用和用途合理转换,有效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加快推动低效土地再开发,强化用地保障。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加快完整社区(未来社区)建设,稳步推进城中村、城镇老旧小区、老旧街区(厂区)整治改造,推动各类产业园区改造提升。加快构建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鼓励产权所有人自主更新,支持企业盘活闲置低效存量资产。创新投融资机制,更好发挥国有资本带动作用。

(五)促进基础设施集成融合。推进跨区域跨流域大通道建设,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都市圈城际铁路建设,深化推进轨道交通“四网融合”,提升都市圈通勤效率。推动高速公路繁忙路段扩容改造,加强市际通道和城市出入口道路衔接。建立跨市道路建设省级协调机制,加强城市间断头路治理,提升陆路交通一体化通达水平。推进干线铁路、城际铁路等轨道交通接入枢纽机场,打造无缝衔接、换乘便捷的综合交通枢纽。统筹规划低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低空交通体系。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优化多水源保障和分布式能源系统,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和“平急两用”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建设安全可靠的韧性城市。强化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5G)、千兆光网覆盖,优化算力设施建设布局,提升时空信息基础设施能力,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壮大发展动能,着力建设全球科技创新高地和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要策源地

(六)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围绕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化三产融合,实现产业体系整体价值跃升,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强化延链强链补链,推进工业企业加快技改数转,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巩固提升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和竞争力,进一步夯实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加快集成电路、低空经济、新型储能、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打造世界新兴产业基地。瞄准国际产业科技发展前沿,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探索多元技术路线、典型应用场景、可行商业模式、市场监管规则,推动量子科技、生物制造、脑机接口、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等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发展,打造全球服务业基地。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提升湾区特色农业发展水平。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七)夯实战略科技力量支撑。推动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强化广深港、广珠澳科技创新走廊和深港河套、粤澳横琴科技创新极点建设,合理有序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进在粤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支持港澳高校、机构牵头建设粤港澳联合实验室。推动高水平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全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培育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平台,落地布局一批国家级重大中试项目、区域中试中心。

(八)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入实施基础研究十年“卓粤”计划,产出更多标志性原创成果。聚焦“卡脖子”技术、产业补短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汇集大湾区整体力量,全链条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广东强芯”、核心软件攻关等工程,努力在关键材料、器件、软件、装备等方面取得突破性成果,大幅提高科技自立自强水平。

(九)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健全科研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及单列管理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开展产业链协同、技术联合攻关。强化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制度供给,构建鼓励创新、弹性包容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模式准入及市场监管制度。

四、彰显湾区特色,着力锻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蓝色引擎

(十)打造世界级沿海经济带。优化陆海统筹发展格局,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和湾区经济。推进环珠江口“黄金内湾”规划建设。支持广州加快建设彰显海洋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推动深圳建成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推动海洋牧场、海工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等产业由大向强、整体跃升,全力打造全球石化产业高地,培育邮轮、游艇经济新增长点,打造世界领先的船舶产业集群,构建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蓝色动力”。

(十一)打造世界一流机场群、港口群。推进机场群、港口群智能化、数字化、协同化发展,健全多元化、韧性强的国际运输通道体系。推动广州、深圳加快打造门户复合型国际航空枢纽,加开加密国际航线,强化大湾区内地枢纽机场与香港机场、澳门机场的协同联动,共同打造世界级机场群。进一步深化港口改革,优化整合港口资源,强化广州港、深圳港国际枢纽港地位,深化珠江口深水港开发利用研究,打造世界级航运服务中心。发展陆海多式联运,建立现代化集疏运体系,畅通内外联通国际物流大通道。推进港产城融合发展,充分激活港区、园区、城区融合发展的内生动力。

(十二)打造世界级滨海城市风貌带。对标国际一流湾区,针对岸线、滩涂、海岛、海域等做好总体规划,加强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沿海沿江风貌设计管控,开展环珠江口岸线整治,有序腾退低效利用生产岸线,切实保护和修复好湾区天际线,加快形成一流的湾区岸线风貌带和国际地标级滨海城市景观。构建滨海生态廊道网络,依托海岛资源、邮轮母港规划建设一批优质海洋文旅体项目,打造“请到广东来看海”的滨海旅游目的地,聚力建设世界水准、中国气派、湾区魅力、岭南风格的滨海城市群。

五、坚持人民至上,着力营造世界级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

(十三)加快建成全球宜业高地。深入实施“百万英才汇南粤”行动计划,健全大湾区就业促进协同机制,完善就业政策工具箱,推动创业孵化载体平台资源共享,利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湾区人力资源开发。推进友好场景建设,为新就业群体工作生活营造和谐社会环境。创新人才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评价机制,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完善大湾区内地九市海外引进人才支持保障机制,优化港澳青年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的支持政策,探索外籍人才停居留便利制度,优化入境便利化服务,提升外国人来粤工作便利化水平,增强城市国际交往功能。推进职业资格认可,建设国际人才驿站,加强人才国际交流合作,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

(十四)加快建成一流宜居家园。建设舒适便利的宜居城市,坚持人口、产业、城镇、交通一体规划,破除传统的产业、居住、商业等功能分隔模式,建设创新型产业社区、商务社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推动优质公共服务均等共享,健全与人口变化相适应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健全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机制,加大跨域社保服务供给能力,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建设便捷高效的智慧城市,强化数智赋能,不断提高城市治理智慧化水平。创新治理理念、模式、手段,强化科技支撑,推动城市治理重心和配套资源下沉,推进超大社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城市特殊区域治理,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提升城市治理精细化水平。坚持依法治市,提高城市治理法治化水平。

(十五)加快建成国际宜游胜地。建设绿色低碳的美丽城市,持续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加强“无废湾区”建设和新污染物治理,统筹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携手港澳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美丽中国先行区。保护城市自然生态,强化区域生态网络一体化保护修复,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水平。提升城市绿化美化品质,高质量建设万里碧道、绿美碧带,完善城市公园体系。建设崇德向善的文明城市,推动城市规划建设植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岭南文化。提升城市设计水平,加强空间格局、高度轮廓、特色风貌、建筑风格等重点要素的管控,推进城乡建设存量整改提升和增量严格管理,推动重点地区形成体现地域性、文化性、时代性的建筑风貌。加强城市文化软实力建设,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保护好城市独特的历史文脉、人文地理和自然景观。推进文旅体深度融合发展,支持广州、深圳等城市建设世界级文旅体城市,打造大湾区文旅体品牌。

六、聚集高端要素,着力建成高水平对外开放国际枢纽

(十六)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落实国家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促进技术要素成果转化,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引导人力资源要素畅通流动,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增强资本要素配置能力,加强资源环境市场制度建设,探索各类新型要素配置方式,全面提高要素协同配置效率。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机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

(十七)提升与港澳市场一体化水平。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大湾区内地九市与港澳各类要素跨境流动,进一步提升人员、车辆往来便利水平,提高货物通关效率,推动资金跨境流通更加便捷,探索数据跨境安全有序传输,提升政务服务跨境通办水平。拓展“湾区标准”“湾区认证”实施领域与采信应用场景。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与港澳合作共建特色园区,健全民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快打造衔接港澳、接轨国际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十八)强化重大合作平台开放引领。支持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在制度创新与规则试验等方面大胆探索实践、改革创新。提升琴澳一体化发展水平,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支持前海联动香港打造优质高效的现代服务业体系,有序扩大贸易、金融、法律事务等领域对外开放。深化广州南沙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加快建设大湾区国际航运、金融和科技创新功能承载区。推进河套合作区“一区两园”统筹开发利用,探索建立与香港及国际全面对接的科研管理制度。

(十九)提升对外开放合作水平。深入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改革整体谋划和系统集成,推动全产业链创新发展。率先推进教育、医疗、电信、文化等重点服务业领域扩大开放。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数字贸易。健全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制度,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知识产权保护、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健全境外投资服务体系,高标准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广东企业出海综合服务港,探索与港澳、国际相关机构在海外合作布局服务网点,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七、加强统筹实施,着力凝聚推进大湾区建设的合力

(二十)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认真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专项立法计划(2024-2027年)》,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协同立法,支持深圳、珠海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加快健全与大湾区内地九市内涵式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制度。加强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就业创业、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等条例实施情况监督,为促进大湾区内地九市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十一)全面落实政府实施责任。省政府以及大湾区内地九市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健全和完善上下联动、高效协同的实施机制,因城施策、协同联动,推动各类规划和政策相互衔接,全面加强规划引领、产业和空间布局、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保障等方面工作。

(二十二)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坚决扛起走在前、作示范、挑大梁的责任担当,充分调动全社会投身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提高认识、真抓实干、艰苦奋斗、久久为功,为促进大湾区内地九市内涵式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东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