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质生产力成就未来”创新发展论坛暨“2024金领航奖”颁奖典礼成功举办

“新质生产力成就未来”创新发展论坛暨“2024金领航奖”颁奖典礼于2025年3月10日在广州隆重举行。本次活动由广东省香港商会与香港贸易发展局联合主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担任支持机构。

活动分为“新质生产力成就未来”创新发展论坛及“2024金领航奖”颁奖典礼两个环节,共300位粤港政商学界代表参与,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丘应桦、中联办广联部范克胜主任、驻粤办苏惠思主任、广东省港澳办黄锻炼副主任、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朱小燚、广州市港澳办谢水彬副主任、广州市商务局吴炳祥副局长等领导嘉宾出席活动。协会张乃心副会长兼秘书长(下图左一)、常务理事单位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付强政府事务专业主任出席活动。

创新发展论坛上,中电源动总裁吴永豪、亿航智能副总裁许伟东、兆科眼科首席医学官蔡建明博士和优必选科技首席品牌官谭旻分别就ESG、医药创新、低空经济及人形机器人发展四个领域进行分享及探讨。新质生产力不仅是科技的创新、更是模式的创新、思维的创新,香港企业家们通过创新发展,发掘新质生产力驱动下的企业变革发展新路径。

2018年,广东省香港商会创办「金领航奖」,旨在协助在粤香港服务业提升竞争力、品牌知名度,并助力其加快在内地发展的步伐,协助他们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把握湾区发展机遇。一直以来,广东省香港商会致力推动香港服务业在内地的发展,透过「金领航奖」的评选分享企业的成功经验及成就,提升公众对香港品牌及服务的认识、认知及认可。举办六届以来,现已成为广东省香港商会年度旗舰活动。

本届「2024金领航奖」以新质生产力成就未来为主题,设卓越企业、优秀公司、青年创业及创新创意四个奖项。参赛企业涵盖房地产建筑、智能环保、电子商务、科技网络、低空飞行器、人形机器人等领域。香港的企业家以其卓越的表现,专业进取的精神,为大湾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本次活动旨在共同推动粤港服务业融合发展,拓展大湾区黄金机遇,同时鼓励香港青年积极融入大湾区“衣食住行”。

来源:香港驻粤办

中山市2025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发布!363个项目赋能高质量发展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近日公布2025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今年,中山市计划重点建设项目363个,重点前期预备项目87个。项目范围涵盖交通基础设施、产业升级、能源环保、民生服务等多个领域。其中,南珠(中)城际珠海段、广中珠澳高铁、深南中城际、佛山11号线南延线4个轨道项目被列入前期预备项目清单。

交通基建 城际铁路与高速网络加速成型

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中山市持续发力,构建内联外通的交通网络。其中前期预备项目中的“南沙至珠海(中山)城际工程香山至拱北段”和“广中珠澳高铁(中山段)”,将深度融入大湾区“1小时交通圈”。

重点建设项目中,中山东部外环高速、深江铁路中山段等工程持续推进,进一步打通市内外的交通脉络。

产业升级 聚焦“新质生产力”

当前,产业项目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中山市瞄准新能源、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布局,投资力度不断加大。例如,前期预备项目中,新能源电池集群项目投资8.16亿元,广东(中山)双碳产业园项目总投资60亿元,中山人工智能示范园投资10.3亿元;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明阳现代能源高端装备科技园项目投资50亿元。此外,半导体、智能家居等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密集落地。
传统产业也在加速升级,前期预备项目中的欧普照明年产1000万支灯具项目投资25.8亿元,重点建设项目中的伊莱特智能家电制造基地项目一期、二期总投资8.5亿元,推动中山市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迈进。

民生配套 医疗教育投入加码

民生领域项目投资持续加码,彰显城市人文关怀。重点建设项目中的中山市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投资45.35亿元,中山市南部区域中心医院改造提升工程投资7.9亿元,中山市殡仪馆改扩建工程投资 2.68亿元,不断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中山市第一中学(月山校区)建设工程投资2.9亿元、中山市科技高级中学投资12亿元等教育项目,缓解学位压力。此外,逸仙湖公园改造工程、紫马岭公园整体改造提升工程(二期)等生态文旅项目投资,着力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宜居品质。


来源:中山网

再放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亮相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4月24日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新版清单事项数量由2022年版的117项缩减至106项,减少了11项。事项下的全国性具体管理措施由486条缩减至469条,地方性管理措施由36条缩减至20条。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形象地说,就是“一单尽列、非禁即入”。以清单形式将我国境内禁止和经政府许可才能够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汇总列出,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清单越缩越短、市场越放越活。

2018年,我国印发首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标志着我国成为全球首个针对国内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主要经济体。经过2019年、2020年、2022年、2025年四次修订,清单内的事项数量已由2018年版的151项压减至目前的106项,压减比例约30%。一大批行业准入限制得以放宽,各类经营主体都能看得见、进得去。

新版清单具体压缩了哪些事项?

直接删除了一批全国性措施。

如公章刻制业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业务改革为基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检测认证制度。

部分放开了一批全国性措施。

如取消电视剧制作单位设立、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筹建、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试办新型电信业务、林木种子进口、增值税发票印制等管理措施,相关领域保持必要市场准入管理,但准入环节更加精简。

取消了一批地方性措施。

如推动各地放开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车辆租赁服务、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等管理措施,打通区域间市场壁垒;取消有关地方设立的船舶设计修造、酒类生产经营、权益类大宗商品交易等管理措施,实施全国统一的准入方式。

“科学、及时、合法对市场准入清单进行动态修订,持续放宽重点领域市场准入限制,符合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能够更好满足各类经营主体期盼诉求,有利于推动市场准入制度改革不断走深走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郭丽岩说。

“放”了之后如何“管”?

新版清单专门提出了综合监管要求,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进入行为,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实施准入后监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

同时,要推动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指明了下一阶段加强市场准入全链条监管的基本方向。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宋爱娴认为,协同监管新理念打破了传统监管思路,以多元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将市场准入各环节“放在阳光下”,避免出现违规增设行政许可、违规使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等不当监管行为,有助于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准入环境。

新版清单对部分领域市场准入也作了进一步规范,纳入了新业态新领域管理措施,如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核发(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和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相关审批纳入清单。同时,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违法使用“期货公司”字样,将重要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范围从10大类调整为14大类27种,更好保障生产安全。

新版清单再次“瘦身”,彰显了我国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坚定破除各类市场准入壁垒的决心,表明了我国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切实增强经营主体活力的改革方向。

来源:新华社

6月1日起施行!港澳专业人士将可在南沙从事六大领域执业服务

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执业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扫码查看《办法》详情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扩大内地与港澳专业资格互认范围,深入推进重点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2022年6月,国务院颁布《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进一步赋予南沙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定位。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南沙区作为大湾区的地理几何中心,承载着深化与港澳合作、推动区域协同发展的重大使命。

制定《办法》是广州市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保障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才在南沙区便捷有序执业的有力举措,是推进与港澳专业管理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重大尝试,也是涉外领域立法的重要实践,有助于推动粤港澳三地在专业服务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协同创新。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依据《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等制定。

来源:南沙区司法局

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十条举措出炉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发展动能、推动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提升能源政务服务水平这三大方面着手,提出了十条具体举措,以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引导民营经济在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中做大做优做强。

核心要点:

  1. 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发展动能

(1)支持投资建设能源基础设施:支持民营企业参股核电项目,投资水电、油气储备等基础设施,参与“沙戈荒”大基地建设,鼓励建设光热发电等项目。

(2)支持发展能源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虚拟电厂等,推动绿电直连模式,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民营企业投资新型储能、充电基础设施等新业态新模式。

(3)鼓励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能源领域重大科技创新,鼓励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参与战略规划制定,推动国家科技创新平台与民营企业协同攻关。

(4)支持民营能源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传统民营能源企业加快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进风电场、光伏电站技术改造,培育能源设备循环利用技术和商业模式。

  1. 推动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

(1)不断健全市场准入制度:推进油气管网运销分离,修订相关许可证管理办法,支持民营施工企业参与电网建设,推进电力二次系统技术监督市场化改革。

(2)推动完善生产要素获取机制:拓展低压办电“零投资”服务对象,降低办电成本,能源公共服务企业及时公开信息,探索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项信贷产品。

(3)持续规范能源市场秩序: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修订监管办法,督促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平开放,加强市场监管,整治违规行为。

  1. 提升能源政务服务水平

(1)优化能源投资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流程,对“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配电网工程核准或备案办理效率。

(2)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完善权益维护机制,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完善信用评价修复机制。

(3)支持引导民营企业高质量“走出去”: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开展绿色能源项目合作,利用智库资源为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帮助。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国能发法改〔202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各有关能源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引导民营经济在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中做大做优做强,提出以下若干举措。

一、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发展动能

(一)支持投资建设能源基础设施。支持民营企业参股投资核电项目,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水电、油气储备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油气管网主干线或支线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沙戈荒”大基地投资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光热发电、生物质能多元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供暖等项目。

(二)支持发展能源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虚拟电厂,有序推动发展绿电直连模式,研究出台支持智能微电网健康发展的意见,制定推动大功率充电、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质量等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资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微电网等能源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

(三)鼓励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深度参与能源领域重大科技创新,鼓励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参与研究制定能源科技发展重大战略、规划、标准和政策。鼓励国家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平台与民营企业协同攻关,实现成果开放共享。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能源领域国家科技专项,引导民营企业与国企、其他机构协同创新,针对重点项目开展联合攻关。支持“沙戈荒”大基地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应用一定规模的前沿技术光伏组件,助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

(四)支持民营能源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传统民营能源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在煤矿、电厂等智能化改造中发挥更大作用。鼓励民营企业推进风电场、光伏电站构网型技术改造,创新“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提高出力预测精度、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培育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先进技术和商业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推动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

(五)不断健全市场准入制度。推进油气管网运销分离,引导民营企业更便捷进入油气市场竞争性环节。修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优化许可管理,提升许可工作服务水平,推动承装(修、试)企业提质增效。制定进一步深化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支持民营施工企业积极参与电网建设。研究推进电力二次系统技术监督市场化改革,促进技术监督服务市场向民营企业开放。

(六)推动完善生产要素获取机制。制定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低压办电“零投资”服务对象拓展至160千瓦及以下民营用电企业,进一步降低办电成本。电网、油气管网等提供公共服务的能源企业要及时公开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输送能力、运行情况、价格标准等信息,为民营企业投资和经营决策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探索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能源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持续支持能源领域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和债券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提高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开发更多符合能源领域民营企业特点的专项信贷产品。

(七)持续规范能源市场秩序。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健全能源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修订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督促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依法监管整治违反市场规则、不正当竞争、行政不当干预等行为,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加强对发电企业利用“发售一体”优势违规抢占市场份额的行为监管,深化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问题纠治,为民营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营造良好环境。

三、提升能源政务服务水平

(八)优化能源投资审批流程。简化能源项目审批流程,鼓励地方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能源项目,实行一窗受理、在线并联审批。对“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结合实际提供“一站式”服务,对同一个行政村或临近村联合开发的项目,统一办理前期手续。提高配电网特别是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的核准或备案办理效率。

(九)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健全能源领域政企沟通协商制度,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和诉求渠道。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完善民营企业权益维护机制。深入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考虑经营主体违法情况和可承受能力,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确定处罚限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公开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规范检查程序,限制检查频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加强能源领域涉企收费监管,加大违规收费治理力度。完善能源行业信用评价、修复等机制,规范失信约束措施,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十)支持引导民营企业高质量“走出去”。鼓励民营企业高质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稳妥开展风电、光伏、氢能、储能等绿色能源项目合作,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利用国内外智库资源,通过各种方式向能源企业宣介有关国家能源政策,为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帮助。

各地能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举措,主动听取民营企业意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协调推动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困难。

国家能源局

2025年4月23日

来源:国家能源局

稳就业稳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 多部门详解五方面若干举措

日前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不断完善稳就业稳经济的政策工具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稳就业稳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回应外界关切。

加快推出增量政策 对企业加大扩岗支持

在支持就业方面,若干举措主要包括鼓励企业积极稳定就业、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俞家栋表示,将加快推出增量政策,对企业加大扩岗支持,对个人加大就业补贴支持,对受关税影响较大的企业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等。

对已出台的存量政策要全面落实,加快兑现稳岗返还、担保贷款、就业补贴,延续实施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

“前期,我们提高了稳岗扩岗专项贷款额度,小微企业最高授信5000万元,个人最高授信1000万元。近期,我们又会同财政部下拨了667亿元的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为政策实施提供保障。”俞家栋说。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邹澜说,将更大力度推动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返乡农民工、新市民、高校毕业生、妇女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支持力度。

俞家栋表示,对今年的就业形势已经做了客观分析和充分预判,就业政策工具箱充足,在激励企业吸纳就业、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等方面都做了政策储备,将会根据形势变化及时推出。

帮助外贸企业积极应对外部风险挑战

今年以来,我国外贸发展面临的风险挑战明显增多。在稳定外贸发展方面,若干举措提出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加大支持力度,帮助出口企业规避风险等。

在加快内外贸一体化改革方面,商务部副部长盛秋平介绍,将加大“真金白银”支持力度,推动“三增三减”。“三增”就是政府增加财政资金投入、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支持、保险机构增加内贸险支持。“三减”就是推动减免困难企业房屋租金、展位费、流量费,降低外贸企业内销成本。

他还提到,积极推动汽车、家电、3C、家装等外贸企业加入“以旧换新”支持范围。在轻工、纺织服装、食品等重点行业深入开展产销对接、品牌对接、渠道对接,发动地方、协会、电商平台、大型商超广泛参与外贸优品中华行活动。

在加强贸易金融支持保障方面,盛秋平说,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规模和覆盖面,让外贸企业更有底气去接单。邹澜说,指导金融机构对外贸依存度高、暂时遇到困难、产品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保障合理融资需求。

扩大服务消费 推动汽车消费扩容

在促进消费方面,若干举措包括扩大服务消费,强化失能老年人照护,推动汽车消费扩容等。

盛秋平介绍,今年一项重点工作就是组织开展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新车、二手车、报废车、汽车后市场等各环节,积极创新、先行先试;鼓励相关地区优化汽车限购限行措施等。

“近期我们已下达今年第二批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前两批一共下达超过1600亿元,后续还有1400亿元左右,我们会根据各地支付进度陆续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赵辰昕说,还将建立实施育儿补贴制度,创设专项再贷款工具,加大对服务消费重点领域和养老产业发展的支持。同时,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并抓紧出台各领域专项措施,指导限购城市针对长期摇号家庭和无车家庭等重点群体定向增发购车指标。

近期,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陆续出台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等。盛秋平说,下一步,将针对服务消费领域的短板弱项,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支持服务消费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放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断扩大健康、养老、托幼、家政等多元化服务供给。

邹澜表示,将着重从服务消费供给侧发力,聚焦文旅体育、餐饮住宿、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扩大有效投资 设立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

在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方面,若干举措包括完善消费基础设施、大力提振民间投资积极性、设立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

“我们扩大内需有非常现实和巨大的潜力空间。”赵辰昕说,我国全社会设备存量资产净值约40万亿元,随着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每年设备更新换代投资需求将超过5万亿元。据机构测算,2024年中国人工智能产业规模突破7000亿元,已连续多年保持20%以上的增长率,未来投资空间还会不断扩大。我国城镇化率每提高1个点能拉动万亿规模的投资需求。

扩大投资方面,赵辰昕说,将工业软件等更新升级纳入“两新”政策支持范围,加快消费基础设施、社会领域投资,制定实施充电设施“倍增”行动,支持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特别是超大特大城市建设停车位。力争6月底前下达2025年“两重”建设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部项目清单,同时设立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解决项目建设资本金不足问题。

今年一季度,内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比去年四季度提升6.3个百分点。“更好发挥内需主动力作用,具体思路和方法非常明确,就是增加中低收入群体收入,大力提振消费,扩大有效投资,做强国内大循环。”赵辰昕说。

畅通循环方面,赵辰昕说,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开展为期半年左右的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帮助外贸企业拓内销;同时,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设立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进人工智能与60个重点行业方向、700个基础场景深度融合。

营造稳定发展环境 加大支持实体经济

在营造稳定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若干举措提出持续稳定和活跃资本市场、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加大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等。

今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增长,督促银行持续优化信贷结构,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下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实施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力支持实体经济。”邹澜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运行情况,适时降准降息,保持流动性充裕,创设新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围绕稳就业、稳增长重点领域,精准加力做好金融支持。

赵辰昕表示,我们还有丰富的政策储备和充分的政策空间,将加快实施稳就业稳经济若干举措,确保直达群众和企业;与此同时,加力推动既定政策落地见效,包括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用好今年国家层面5万亿元投资资金、加快设立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这些政策大部分将在二季度落地,并不断强化政策取向一致性。

“不管国际局势如何变化,我们将锚定发展目标,保持战略定力,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我们对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充满信心。”赵辰昕说。

来源:新华视点官微

《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自今年5月20日起施行(附原文)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民营经济促进法共9章78条,包括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将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第三条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第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国家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第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工商业联合会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提高服务民营经济水平。

第八条 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十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十六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统筹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

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争议和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高效便利的投资服务。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的激励约束作用,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管,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抵押物、质押物,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向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鼓励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依法资助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第二十九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

第三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作用,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商业规则自愿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

第五章 规范经营

第三十四条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

第三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用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机关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支持民营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风险防范管理,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强做优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三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规范治理。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工会等群团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和活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组织文化。

第四十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

第四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十二条 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海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遵规守纪,保持清正廉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高效便利办理涉企事项。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政策,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转型为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指引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降低经营主体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

第四十九条 支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搭建用工和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高层次及紧缺人才提供支持。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第五十一条 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七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六十条 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六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本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 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第六十三条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异地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第六十四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以及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应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应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七条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人民法院完善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相关案件可以先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安排预算,并严格按预算实施;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应当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异地执法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大型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表彰荣誉、优惠政策等的,应当撤回已获表彰荣誉、取消享受的政策待遇,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营经济组织涉及外商投资的,同时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中国人大网

通未来,道发展 | 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举行成立三十四周年庆典

4月9日,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成立三十四周年庆典在中山市利和希尔顿酒店隆重举行。中山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刘美新,中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欧阳锦全,中山市政协副主席冯金怡,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原主任吴军,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冯煜荣,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广东联络部处长、一级调研员龚劲松,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广东联络部副处长、一级调研员罗晨旻,中山海关副关长、党委委员陈幼朋,香港特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副主任苏紫贤,香港贸易发展局华南首席代表黄天伟,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岡田英治,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秘书长王奕,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林伟强,中山市委外办主任、中山市外事局局长、中山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长江骥,中山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市贸促会主任林俊,中山市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张戴湘,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贾定艳,华南美国商会主席哈利•赛亚丁博士,广东省香港商会会长曾沛源,茂名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长林瑞华,大湾区总裁协会会长王坚全,中山市侨资企业商会执行会长蔡国赞博士,中山市日本商工会会长木泽一浩等领导嘉宾,湾区各地及中山市的相关机构、商协会代表及企业家参加活动。

王世民会长致辞

协会会长王世民先生首先发言欢迎到场嘉宾,感谢各位会员过去一年的支持,并对今年协会工作的主要方向及内容做了介绍。王世民会长表示,深中通道的开通在改写珠江口时空格局的同时,也给协会以及会员企业创造了新机遇。他强调,希望协会在中山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和深化国际经贸合作中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更多大湾区企业家能携手在这片乐土绽放更加璀璨的光芒。

欧阳锦全副市长致辞

中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欧阳锦全先生在致辞中表达了对协会成立34周年的祝贺。他表示,外资已经成为中山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外商协会一直以来不断团结凝聚广大外商投资企业,为促进中山经济社会持续向好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他衷心希望外商协会未来能继续发挥好桥梁作用,充分利用大湾区的优势平台和资源,为广大外资企业在中山发展壮大给予贴心的帮助。同时期盼企业冷静应对复杂多变的外贸形势,大力开拓新兴市场,继续扎根中山、抓住机遇,共创美好未来。

苏紫贤副主任致辞

香港特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副主任苏紫贤女士在致辞中提到,深中通道开通进一步拉近香港与中山的时空距离,为两地经济协同与民生互联注入新动能。她指出,国家明确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山作为大湾区重要节点城市,汇聚千余家港资企业,发展前景广阔。香港驻粤办将携手中山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通力合作,持续优化服务机制,全力支持在中山的港商把握湾区机遇,深化“香港科创+中山制造”等特色领域协作,助力港企扎根中山、拓展市场,共同为大湾区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王奕秘书长致辞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秘书长王奕先生在致辞中充分肯定了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及中山外资企业为促进中山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的积极作用。他表示,面对当前依旧复杂严峻的全球经济形势,稳定外资、吸引外资、用好外资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山市正全力建设大湾区西岸枢纽城市与创新高地,这需要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共同努力,携手共进助力外资企业把握双循环机遇,共享大湾区发展红利。

颁发名誉会长及副会长聘书

随后,中山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刘美新女士为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名誉会长及第九届理事会增补副会长颁发聘书。

中山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刘美新女士(图中),协会王世民会长(图右)为全国政协委员、怡高科教(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施维雄先生(图左)颁发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名誉会长聘书。
中山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刘美新女士(图右)为香港青年工业家协会会长、鸿利达精密组件(中山)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蔡俊杰先生(图左)颁发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九届理事会副会长就任证书。

大湾区总裁协会粤西办事处 揭牌仪式

推动对外合作共赢是协会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继携手香港贸发局成立GoGBA港商服务站之后,2024年11月,大湾区总裁协会与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达成协议,决定共建大湾区总裁协会粤西办事处。双方经过几个月以来的深入沟通交流,不断探索深化务实合作,大湾区总裁协会粤西办事处的推进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未来,大湾区总裁协会与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将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为有意到粤西地区及大湾区发展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通过互帮互助、资源共享,实现粤西地区和大湾区的共同进步和繁荣发展,携手迈向更高水平的区域协调发展。

当晚,省市领导及嘉宾与协会会长共同启动祝酒仪式,在协会黄小冬副会长的祝酒词后,全场嘉宾举杯同庆,共同祝愿中山外资企业在湾区建设中奋进新一年,再创佳绩。活动期间还对2024年度外经贸监测点工作进行了总结表彰,协会王世民会长为广东省外经贸运行监测系统中山监测点2024年度优秀样本企业及优秀信息员颁发荣誉证书。

承载着湾区融合新愿景,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34周年庆典在政企共商共建的务实氛围中圆满落幕。

媒体报道
中山日报 中山+ | 外商汇聚,他们为何选择投资中山?

协会2025年会员大会暨第九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顺利召开

4月9日下午,我协会2025年会员大会暨第九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于中山希尔顿酒店举行,协会第九届理事会成员、第九届理事会新增补成员候选人、推荐的名誉会长及会员企业代表出席会议。

会议由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乃心女士主持。会员代表全体起立奏唱国歌后,第九届理事会会长王世民先生首先向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作协会第九届理事会2024年工作报告,汇报总结自2024年7月第九届理事会就职以来至2025年3月期间协会在做好政企沟通桥梁、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创新工作方式、拓宽服务领域等方面所做的努力及成效。并展望了2025年协会开展工作的三大方向:政策赋能、资源对接、商务考察。

与会代表审议并表决通过工作报告后,梁结珍副会长作协会第九届理事会2024年财务报告,并经全体与会代表审议通过。

张乃心副会长兼秘书长主持全体参会代表研读关于调整第九届理事会成员的情况及增补理事会成员候选人资料后,经无记名投票和计票,监票人郑亚平女士宣布第九届理事会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当选结果,宣布通过了协会聘任的名誉会长名单会,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

会后,第九届理事会会长王世民(下组图居右)先生为第九届理事会增补常务理事及理事颁发就任证书。

会议通过协会第九届理事会新增成员情况如下:

鸿利达精密组件(中山)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蔡俊杰先生通过选举增补为协会第九届理事会副会长;

中山亚萨合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厂长王耿先生通过选举增补为协会第九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中山贝优智学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欧艳芬女士通过选举增补为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

会议通过协会聘任的名誉会长情况如下:

聘任全国政协委员、怡高科教(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施维雄先生为协会名誉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