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施行!港澳专业人士将可在南沙从事六大领域执业服务

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执业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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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扩大内地与港澳专业资格互认范围,深入推进重点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2022年6月,国务院颁布《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进一步赋予南沙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定位。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南沙区作为大湾区的地理几何中心,承载着深化与港澳合作、推动区域协同发展的重大使命。

制定《办法》是广州市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保障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才在南沙区便捷有序执业的有力举措,是推进与港澳专业管理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重大尝试,也是涉外领域立法的重要实践,有助于推动粤港澳三地在专业服务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协同创新。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依据《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等制定。

来源:南沙区司法局

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十条举措出炉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发展动能、推动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提升能源政务服务水平这三大方面着手,提出了十条具体举措,以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引导民营经济在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中做大做优做强。

核心要点:

  1. 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发展动能

(1)支持投资建设能源基础设施:支持民营企业参股核电项目,投资水电、油气储备等基础设施,参与“沙戈荒”大基地建设,鼓励建设光热发电等项目。

(2)支持发展能源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虚拟电厂等,推动绿电直连模式,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民营企业投资新型储能、充电基础设施等新业态新模式。

(3)鼓励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能源领域重大科技创新,鼓励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参与战略规划制定,推动国家科技创新平台与民营企业协同攻关。

(4)支持民营能源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传统民营能源企业加快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进风电场、光伏电站技术改造,培育能源设备循环利用技术和商业模式。

  1. 推动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

(1)不断健全市场准入制度:推进油气管网运销分离,修订相关许可证管理办法,支持民营施工企业参与电网建设,推进电力二次系统技术监督市场化改革。

(2)推动完善生产要素获取机制:拓展低压办电“零投资”服务对象,降低办电成本,能源公共服务企业及时公开信息,探索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项信贷产品。

(3)持续规范能源市场秩序: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修订监管办法,督促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平开放,加强市场监管,整治违规行为。

  1. 提升能源政务服务水平

(1)优化能源投资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流程,对“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配电网工程核准或备案办理效率。

(2)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完善权益维护机制,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完善信用评价修复机制。

(3)支持引导民营企业高质量“走出去”: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开展绿色能源项目合作,利用智库资源为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帮助。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国能发法改〔202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各有关能源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引导民营经济在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中做大做优做强,提出以下若干举措。

一、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发展动能

(一)支持投资建设能源基础设施。支持民营企业参股投资核电项目,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水电、油气储备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油气管网主干线或支线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沙戈荒”大基地投资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光热发电、生物质能多元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供暖等项目。

(二)支持发展能源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虚拟电厂,有序推动发展绿电直连模式,研究出台支持智能微电网健康发展的意见,制定推动大功率充电、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质量等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资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微电网等能源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

(三)鼓励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深度参与能源领域重大科技创新,鼓励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参与研究制定能源科技发展重大战略、规划、标准和政策。鼓励国家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平台与民营企业协同攻关,实现成果开放共享。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能源领域国家科技专项,引导民营企业与国企、其他机构协同创新,针对重点项目开展联合攻关。支持“沙戈荒”大基地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应用一定规模的前沿技术光伏组件,助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

(四)支持民营能源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传统民营能源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在煤矿、电厂等智能化改造中发挥更大作用。鼓励民营企业推进风电场、光伏电站构网型技术改造,创新“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提高出力预测精度、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培育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先进技术和商业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推动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

(五)不断健全市场准入制度。推进油气管网运销分离,引导民营企业更便捷进入油气市场竞争性环节。修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优化许可管理,提升许可工作服务水平,推动承装(修、试)企业提质增效。制定进一步深化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管理的实施意见,支持民营施工企业积极参与电网建设。研究推进电力二次系统技术监督市场化改革,促进技术监督服务市场向民营企业开放。

(六)推动完善生产要素获取机制。制定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低压办电“零投资”服务对象拓展至160千瓦及以下民营用电企业,进一步降低办电成本。电网、油气管网等提供公共服务的能源企业要及时公开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输送能力、运行情况、价格标准等信息,为民营企业投资和经营决策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探索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能源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持续支持能源领域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和债券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提高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开发更多符合能源领域民营企业特点的专项信贷产品。

(七)持续规范能源市场秩序。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健全能源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修订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督促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向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依法监管整治违反市场规则、不正当竞争、行政不当干预等行为,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加强对发电企业利用“发售一体”优势违规抢占市场份额的行为监管,深化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问题纠治,为民营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营造良好环境。

三、提升能源政务服务水平

(八)优化能源投资审批流程。简化能源项目审批流程,鼓励地方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能源项目,实行一窗受理、在线并联审批。对“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结合实际提供“一站式”服务,对同一个行政村或临近村联合开发的项目,统一办理前期手续。提高配电网特别是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的核准或备案办理效率。

(九)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健全能源领域政企沟通协商制度,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和诉求渠道。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完善民营企业权益维护机制。深入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考虑经营主体违法情况和可承受能力,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确定处罚限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公开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规范检查程序,限制检查频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加强能源领域涉企收费监管,加大违规收费治理力度。完善能源行业信用评价、修复等机制,规范失信约束措施,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十)支持引导民营企业高质量“走出去”。鼓励民营企业高质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稳妥开展风电、光伏、氢能、储能等绿色能源项目合作,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利用国内外智库资源,通过各种方式向能源企业宣介有关国家能源政策,为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帮助。

各地能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举措,主动听取民营企业意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协调推动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困难。

国家能源局

2025年4月23日

来源:国家能源局

稳就业稳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 多部门详解五方面若干举措

日前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不断完善稳就业稳经济的政策工具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稳就业稳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回应外界关切。

加快推出增量政策 对企业加大扩岗支持

在支持就业方面,若干举措主要包括鼓励企业积极稳定就业、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俞家栋表示,将加快推出增量政策,对企业加大扩岗支持,对个人加大就业补贴支持,对受关税影响较大的企业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等。

对已出台的存量政策要全面落实,加快兑现稳岗返还、担保贷款、就业补贴,延续实施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

“前期,我们提高了稳岗扩岗专项贷款额度,小微企业最高授信5000万元,个人最高授信1000万元。近期,我们又会同财政部下拨了667亿元的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为政策实施提供保障。”俞家栋说。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邹澜说,将更大力度推动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返乡农民工、新市民、高校毕业生、妇女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支持力度。

俞家栋表示,对今年的就业形势已经做了客观分析和充分预判,就业政策工具箱充足,在激励企业吸纳就业、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等方面都做了政策储备,将会根据形势变化及时推出。

帮助外贸企业积极应对外部风险挑战

今年以来,我国外贸发展面临的风险挑战明显增多。在稳定外贸发展方面,若干举措提出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加大支持力度,帮助出口企业规避风险等。

在加快内外贸一体化改革方面,商务部副部长盛秋平介绍,将加大“真金白银”支持力度,推动“三增三减”。“三增”就是政府增加财政资金投入、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支持、保险机构增加内贸险支持。“三减”就是推动减免困难企业房屋租金、展位费、流量费,降低外贸企业内销成本。

他还提到,积极推动汽车、家电、3C、家装等外贸企业加入“以旧换新”支持范围。在轻工、纺织服装、食品等重点行业深入开展产销对接、品牌对接、渠道对接,发动地方、协会、电商平台、大型商超广泛参与外贸优品中华行活动。

在加强贸易金融支持保障方面,盛秋平说,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规模和覆盖面,让外贸企业更有底气去接单。邹澜说,指导金融机构对外贸依存度高、暂时遇到困难、产品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保障合理融资需求。

扩大服务消费 推动汽车消费扩容

在促进消费方面,若干举措包括扩大服务消费,强化失能老年人照护,推动汽车消费扩容等。

盛秋平介绍,今年一项重点工作就是组织开展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新车、二手车、报废车、汽车后市场等各环节,积极创新、先行先试;鼓励相关地区优化汽车限购限行措施等。

“近期我们已下达今年第二批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前两批一共下达超过1600亿元,后续还有1400亿元左右,我们会根据各地支付进度陆续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赵辰昕说,还将建立实施育儿补贴制度,创设专项再贷款工具,加大对服务消费重点领域和养老产业发展的支持。同时,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并抓紧出台各领域专项措施,指导限购城市针对长期摇号家庭和无车家庭等重点群体定向增发购车指标。

近期,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陆续出台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等。盛秋平说,下一步,将针对服务消费领域的短板弱项,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支持服务消费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放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断扩大健康、养老、托幼、家政等多元化服务供给。

邹澜表示,将着重从服务消费供给侧发力,聚焦文旅体育、餐饮住宿、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扩大有效投资 设立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

在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方面,若干举措包括完善消费基础设施、大力提振民间投资积极性、设立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

“我们扩大内需有非常现实和巨大的潜力空间。”赵辰昕说,我国全社会设备存量资产净值约40万亿元,随着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每年设备更新换代投资需求将超过5万亿元。据机构测算,2024年中国人工智能产业规模突破7000亿元,已连续多年保持20%以上的增长率,未来投资空间还会不断扩大。我国城镇化率每提高1个点能拉动万亿规模的投资需求。

扩大投资方面,赵辰昕说,将工业软件等更新升级纳入“两新”政策支持范围,加快消费基础设施、社会领域投资,制定实施充电设施“倍增”行动,支持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特别是超大特大城市建设停车位。力争6月底前下达2025年“两重”建设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部项目清单,同时设立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解决项目建设资本金不足问题。

今年一季度,内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比去年四季度提升6.3个百分点。“更好发挥内需主动力作用,具体思路和方法非常明确,就是增加中低收入群体收入,大力提振消费,扩大有效投资,做强国内大循环。”赵辰昕说。

畅通循环方面,赵辰昕说,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开展为期半年左右的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帮助外贸企业拓内销;同时,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设立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进人工智能与60个重点行业方向、700个基础场景深度融合。

营造稳定发展环境 加大支持实体经济

在营造稳定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若干举措提出持续稳定和活跃资本市场、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加大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等。

今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增长,督促银行持续优化信贷结构,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下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实施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力支持实体经济。”邹澜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运行情况,适时降准降息,保持流动性充裕,创设新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围绕稳就业、稳增长重点领域,精准加力做好金融支持。

赵辰昕表示,我们还有丰富的政策储备和充分的政策空间,将加快实施稳就业稳经济若干举措,确保直达群众和企业;与此同时,加力推动既定政策落地见效,包括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用好今年国家层面5万亿元投资资金、加快设立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这些政策大部分将在二季度落地,并不断强化政策取向一致性。

“不管国际局势如何变化,我们将锚定发展目标,保持战略定力,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我们对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充满信心。”赵辰昕说。

来源:新华视点官微

《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自今年5月20日起施行(附原文)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民营经济促进法共9章78条,包括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将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第三条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第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国家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第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工商业联合会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提高服务民营经济水平。

第八条 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十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十六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统筹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

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争议和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高效便利的投资服务。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的激励约束作用,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管,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抵押物、质押物,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向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鼓励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依法资助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第二十九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

第三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作用,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商业规则自愿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

第五章 规范经营

第三十四条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

第三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用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机关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支持民营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风险防范管理,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强做优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三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规范治理。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工会等群团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和活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组织文化。

第四十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

第四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十二条 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海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遵规守纪,保持清正廉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高效便利办理涉企事项。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政策,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转型为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指引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降低经营主体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

第四十九条 支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搭建用工和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高层次及紧缺人才提供支持。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第五十一条 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七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六十条 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六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本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 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第六十三条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异地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第六十四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以及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应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应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七条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人民法院完善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相关案件可以先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安排预算,并严格按预算实施;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应当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异地执法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大型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表彰荣誉、优惠政策等的,应当撤回已获表彰荣誉、取消享受的政策待遇,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营经济组织涉及外商投资的,同时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中国人大网

即日起,港澳台居民可线上申办电子临时通行证

中国出入境管理局决定,从即日(2025年3月20日)起为有需求的港澳台居民签发来往内地(大陆)临时通行证,并提供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与居住证“双证关联”核验服务。

据介绍,两项便利措施的具体内容为:

一是港澳台居民因遗失损毁或忘记携带通行证,需紧急乘坐飞机、火车在内地(大陆)城市间出行的,可通过手机登录中国出入境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移民局12367)即时申办有效期为7天的电子临时通行证,供民航、铁路等单位查验,避免耽误正常出行。

二是港澳台居民因办理个人事务有通行证与居住证关联需求的,可在该局政务服务平台提交关联查询申请,或向全国任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开具纸质关联查询结果,用以向有关部门和企业证明本人通行证与居住证的关联关系。为港澳台居民提供办证办事服务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可申请对接该局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根据港澳台居民需求,通过系统对接自动核验双证的关联情况。

据了解,随着港澳与内地、台湾与大陆间交流往来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港澳台居民来内地(大陆)商贸、旅游、学习、工作和生活,他们在使用通行证和居住证享受生活发展便利的同时,因通行证遗失损毁或忘记携带存在“出行难”问题。港澳台居民在境内乘坐飞机、火车时,如证件遗失损毁或忘记携带,需从机场、车站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开具纸质证明,来回折返耗时影响行程。此外,部分港澳台居民同时持有通行证和居住证,其持用任一证件办理金融、互联网等业务后,再持另一证件时有关部门难以核验两证的关联关系,带来生活办事不便。针对港澳台居民融入发展中的急事难事,中国出入境管理局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科技赋能,推出上述两项便利举措。

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
生活发展新举措 政策问与答

来源:央视新闻、国家移民管理局

五部门发力提升用电“含绿量” 多行业推进绿证强制消费

3月18日,国家能源局召开绿证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17条具体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供得上”“买得值”“用得好”。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长李创军表示,国家能源局加快构建以绿证为基础的绿色电力消费体系,推动从“用上电”到“用好电”再到“用绿电”,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绿色动力。

“供得上”从“一证难求”到精准供给

按照国际通行的概念,绿证如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的“工资卡”。每一张绿证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准确记载了生产时间、生产位置和生产技术类型等信息。

要让这张“工资卡”真正可信可用,精准溯源是基础保障。

《意见》明确绿证作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环境属性的唯一凭证,并通过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斩断“灰色空间”。从项目建档立卡、绿证核发到交易核销,所有数据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中实时留痕,如同给每千瓦时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装上了“区块链”。

李创军表示,目前我国绿证全周期可追溯管理体系已基本构建。一方面,对标国际绿证规则设计,增加了绿证核销机制,细化了核销工作方案和具体流程。另一方面,建设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支撑绿证核发精准高效开展,与绿证交易平台之间做到数据流、信息流相互贯通,实现绿证数据全程可溯源、防篡改。

近年来,绿证供给效率的提升令人瞩目。自2024年6月,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核心功能上线运行后,绿证核发从由发电企业申请调整为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基础,经审核后按月批量自动核发。核发周期从数月缩短至次月,实现了“当月发电、次月领证”。

系统自动抓取电网数据,即使是分散的户用光伏,也能批量核发。据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主任陈涛介绍,2024年全国分布式项目核发绿证5695万个,同比增长27.8倍。

机制的优化,不仅提高了绿证的供给效率,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的交易机会。《意见》明确支持绿证跨省流通,各地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绿证交易区域。这意味着,西部风光资源富集区的绿证可直接流向东部高耗能产业集群,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买得值”从政策驱动到市场觉醒

在保证绿证稳定供给的基础上,如何激发绿证的消费需求,是推动绿证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另一个关键。

绿证价格长期在低位徘徊,曾让不少发电企业意兴阑珊。《意见》直指绿色电力环境价值被严重低估这一痛点,采取“强制消费+自愿消费”双轮驱动,激活市场需求。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进一步提升绿证的市场吸引力,让绿证“买得值”。

强制绿证消费的“指挥棒”开始发力。

《意见》明确激发绿证消费需求。依法稳步推进绿证强制消费,逐步提高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并使用绿证核算。

据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潘慧敏介绍,继电解铝行业后,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被纳入绿证强制消费名单,《意见》对上述行业企业和数据中心,以及其他重点用能单位和行业提出了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要求,到2030年原则上不低于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平均水平,特别是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要在80%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意见》还强调,将绿色电力消费信息纳入上市企业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体系。

市场自发的力量同样不可小觑。

《意见》鼓励相关用能单位在强制绿色电力消费比例之上,进一步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同时,结合实际区分不同维度推动提升绿证自愿消费,比如要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发挥引领作用,鼓励企业打造绿色产业链供应链,建设绿电建筑、绿电社区。

“特别是紧贴用户需求新设立两个场景,一是推广绿色充电桩,支持电动汽车充绿电,将电动汽车变成真正的新能源汽车;二是鼓励居民消费绿电,推动电网企业为居民购买绿证提供更便利的服务,比如研究推出绿电套餐供居民自主选择。”潘慧敏说。

《意见》提出,要通过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优化交易规则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绿证的市场吸引力。例如,通过建立绿证价格的浮动机制,让绿证的价格更好地反映市场供需关系和环境效益的真实价值。同时,还通过优化交易规则,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从而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绿证交易。

“用得好”从国内市场到国际舞台

推动绿证市场高质量发展,最终要落到“用得好”这一终端环节。通过完善的交易机制和丰富的应用场景,绿证的市场价值才能真正得到体现。

在国内,绿证与其他政策的“化学效应”正在显现。

“加快推动绿证与其他机制衔接,是激发绿证消费活力、更好培育绿证市场的有效手段。”潘慧敏表示。

要做好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衔接,将压力由省级进一步下沉,重点对行业提出强制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的目标。要做好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的衔接,推动将绿证市场作为与碳市场并行的企业碳排放市场化调控工具,在地方碳考核、碳预算管理等政策制定中明确绿证作用。

在国外,绿证正成为打破贸易壁垒的“绿色护照”。

发布会上透露,我国正积极推进中欧绿证互认,推动绿证在碳边境调节机制和新电池法案中更好发挥作用。

更深远的影响还在于标准话语权的制定。要统筹做好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编制,推动我国绿色电力消费标准的国际应用,加快绿色电力消费国际标准编制。

好消息是,当前,随着我国绿证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已加快购买绿证,我国绿证市场的活力正不断增强。陈涛介绍,2024年全国绿证交易规模实现翻两番,参与绿证交易的消费主体约5.9万个,同比增长2.5倍,消费主体遍布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域,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地区是绿证交易的主要地区,合计购买绿证数量超过全国的一半。

试想未来,当居民纷纷扫码购买绿电套餐、数据中心争抢西部绿证、中国标准写入国际规则时,这场静水深流的能源革命,才真正抵达深处。可以相信,随着绿证市场的不断完善,绿色电力将在我国能源结构转型中发挥愈发重要的作用,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答记者问。

问:《意见》印发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明确,国家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以绿证为基础的绿色电力消费制度体系。目前,我国已建立绿证核发、交易、应用、核销的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机制,实现了对绿色电力的准确溯源,绿证的唯一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凸显,影响力和认可度稳步提升。随着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我国绿证基本实现核发全覆盖,交易规模和用户数量快速扩大,绿证国际互认积极推进,绿色电力消费理念日渐深入人心,全社会绿色电力消费水平稳步提升。

同时,受供需不协同影响,绿证价格不断走低,市场上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被严重低估。为高质量建设绿证市场,推动绿证价格合理体现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我们在前期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并充分吸纳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编制了《意见》,明确了稳定绿证市场供给、激发绿证消费需求、完善绿证交易机制、拓展绿证应用场景、推动绿证应用走出去等具体要求。《意见》的印发,有助于充分激发绿色电力消费需求、释放绿证市场活力,对以更大力度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意义重大。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意见》在提出2027年、2030年绿证市场建设目标基础上,从市场供给、消费需求、交易机制、应用场景、绿证走出去等方面提出十七条可操作可落地的具体措施。

一是稳定绿证市场供给。建立按月批量自动核发绿证机制,原则上当月完成上个月电量对应绿证核发。提升绿色电力交易规模,健全绿证核销机制,推动绿证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二是激发绿证消费需求。建立强制消费与自愿消费相结合的绿证消费机制,依法稳步推进绿证强制消费,逐步提高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并使用绿证核算;健全绿证自愿消费机制,拓展绿证自愿消费场景。完善金融财政支持政策等举措。

三是完善绿证交易机制。健全绿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绿证价格监测,研究建立绿证价格指数,引导绿证价格在合理水平运行。优化绿证交易机制,推动发用双方签订绿证中长期购买协议,支持代理机构参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绿证核发和交易。完善绿色电力交易机制,推进多年、年度、月度以及月内绿色电力交易机制建设,鼓励发用双方签订多年期购买协议。

四是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加快绿证标准体系建设,编制绿色电力消费标准目录,推动绿证与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和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有效衔接。建立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核算机制,完善绿色电力消费统计排名维度和层级。制定绿色电力消费认证相关技术标准、规则、标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机制,推进认证结果在相关领域的采信和应用,鼓励相关主体积极使用绿色电力消费标识。推动绿证与其他机制有效衔接,逐步扩大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要求的行业企业范围并使用绿证核算,推动将绿色电力消费要求纳入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强化绿证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和产品碳标识中的应用。

五是推动绿证应用走出去。统筹做好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编制,推动我国绿色电力消费标准用于国际绿色电力消费核算与认证,加快绿色电力消费国际标准编制。在政府间机制性对话中将绿证作为重要议题,支持各类机构及企业开展绿证交流与合作,引导贸易伙伴认可中国绿证。灵活多样开展绿证政策宣贯活动,推动形成主动消费绿色电力的良好氛围。鼓励各地,特别是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绿证需求较多的地区探索设立绿证绿电服务中心。

问:《意见》激发绿证消费需求的具体举措是什么?

答:以构建强制消费与自愿消费相结合的绿证消费机制为核心,加快推进绿证消费。

一方面,明确绿证强制消费要求。在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对电解铝行业提出绿色电力消费目标并使用绿证核算基础上,对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和数据中心,以及其他重点用能单位和行业提出绿证强制消费要求,明确到2030年不低于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平均水平;要求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在80%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同时,在有条件的地区分类分档打造一批高比例消费绿色电力的绿电工厂、绿电园区等,鼓励其实现100%绿色电力消费,有效支撑零碳工厂、零碳园区建设;推动将绿色电力消费信息纳入上市企业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体系。

另一方面,健全绿证自愿消费机制。在强制绿色电力消费比例之上,鼓励其他用能单位进一步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比例。明确发挥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领作用,稳步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水平。打造绿色产业链供应链,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跨国公司及其产业链企业、外向型企业逐年提高绿色电力消费比例,主动披露绿色电力消费情况。同时,丰富绿证自愿消费场景,推广绿色充电桩,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绿电,让电动汽车成为真正的新能源车;推动绿色电力消费与建筑融合,建设一批高比例消费绿色电力的绿电建筑、绿电社区;推动电网企业、绿证交易平台等机构创新交易方式,为居民采购绿证、消费绿电提供更多便利,加大激励力度,将绿色电力消费纳入绿色家庭、绿色出行等评价指标;研究建立以绿证为基础的绿色电力消费分档分级标识。
此外,明确完善金融财政相关支持政策,加大绿色金融对企业、产品和活动等开展绿色电力消费的支持力度,强化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电力消费要求纳入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支持绿色产品政策。

问:《意见》完善绿证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的具体举措是什么?

答:《意见》从灵活满足用户多样化绿色电力消费需求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绿证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的具体举措。

一是健全绿证市场价格机制。加强绿证价格监测,组织开展绿证价格指数研究,建立科学有效的绿证价格指数,引导绿证价格在合理水平运行。考虑绿色电力交易中绿证价格难以明确,建议可以参考绿证单独交易价格,合理形成绿色电力交易中的绿证价格。

二是优化绿证交易机制。落实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体系要求,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绿证交易体系,实现绿证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通。紧贴用户需求,强化绿证交易平台建设,优化完善注册、交易、信息披露等业务功能。鼓励开展绿证中长期交易,满足用户长期购买绿证需求,提升绿证交易灵活性。支持代理机构参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绿证核发和交易。加快设立省级绿证账户,电网代理购电的存量水电绿证,依电量交易结算结果自动划转至相应省级绿证账户,推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研究明确相应绿证由省级绿证账户分配至用户的具体方式。

三是完善绿色电力交易机制。丰富绿色电力交易品种,推动多年、年度、月度以及月内绿色电力交易机制建设,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鼓励各地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形式落实国家能源战略、规划,扩大跨省跨区绿电供给,满足用户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需求。结合分布式新能源资源禀赋和用户实际需求,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就近聚合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来源:中国电力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深中公积金实现互认互贷!

2025年3月16日,深圳公积金发布贷款新政,其中“推动住房公积金合作区域异地贷款政策协同发展”正式落地,中山公积金作为首个与深圳公积金签订区域合作协议的公积金中心,按照新政,中山缴存职工在深圳购买首套或二套住房时,可以向深圳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标志着深圳与中山实现公积金互认互贷,融合发展进入快车道。

深中住房公积金融合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协同发展成效持续释放,不仅为两地缴存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更进一步加速区域一体化发展进程。2024年1月,中山公积金率先发布深中住房公积金融合发展政策,积极推动一体化协同发展;6月,与深圳公积金签署合作协议,携手打造省内首个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合作区域,为互认互贷奠定坚实的合作基础。签署合作协议后,政策热度持续升温,深圳职工在中山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急速增长,第二季度环比增长160%,第三季度环比增长140%,2024年累计发放深中融合公积金贷款超3亿元。

下一步,中山公积金将与深圳公积金进一步加强合作,深化互信,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创新业务模式,为缴存职工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为区域协同发展书写更加精彩的篇章。

来源:中山公积金

15部门统筹推进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3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办公厅(秘书局、办公室、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到2030年,中小企业合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合规服务工作体系基本形成,企业基本具备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合规管理意识和能力,依法合规经营水平显著提升,合规成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具体措施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明确合规管理重点领域,包括劳动用工合规、财税合规、产品和服务质量合规、安全生产合规、节能环保合规、知识产权合规、网络和数据安全合规、公司治理合规、国际化经营合规、供应链合规。

针对知识产权合规,《指导意见》明确,引导中小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对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参照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及时完成权利登记或注册;规范运用知识产权成果,合规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在研发、设计、采购、生产、销售、参展等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依法合规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价值,有效保障创新者、使用者权益,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运用。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针对网络和数据安全合规,《指导意见》要求,引导中小企业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加强信息系统、网络、数据的安全防护和安全意识教育;制定实施数据安全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的分类分级和权限管理,加强人员管理和技术控制,履行重要数据识别备案、分级防护、风险评估等责任义务,防范并及时应对和处理数据泄露、篡改、丢失事件;重点梳理向第三方输出、共享、委托、提供数据,从第三方接受数据,处理个人信息及跨境传输数据等活动中的合规要求和风险,落实特定类型信息收集与使用合规义务,保护企业数据及个人信息安全。

《指导意见》还提出,统筹推进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包括坚持理念引领,提升企业合规意识、坚持因企制宜,引导企业完善合规制度、坚持服务先行,加大合规服务供给、坚持问题导向,解决企业痛点难点、坚持开拓创新,鼓励开展先行先试、坚持协调联动,建立多方协同工作机制。

来源:证券日报

聚焦“人工智能+”!2025年中山市政府“一号文”发布

中山市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人工智能+”行动部署,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引领地的实施意见》(粤府〔2023〕90号)、《广东省关于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的若干措施》(粤办函〔2024〕88号)等文件精神,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推动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构建“星月同辉”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格局,建成1个城市人工智能赋能中心,部署10个以上行业应用模型,谋划3个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园区,打造150个以上人工智能示范项目,更好支撑中山建设制造业强市和创新之城,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人工智能要素供给

(一)打造城市人工智能赋能中心。加强与国内外先进人工智能大模型、智能算法领域研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中山市人工智能赋能中心。依托人工智能赋能中心统筹本市算力资源调度,加强与周边算力资源平台对接,实现跨区域、跨行业的算力资源智能调配与网络动态优化。依托人工智能赋能中心,选择若干行业建立统一的垂直领域MaaS(模型即服务)平台,提供人工智能全流程服务,为企业、政府、高校等提供算力、数据集、模型等“开箱即用”服务,推动人工智能赋能中山百行千业。按照绩效导向、激励先进的原则,按平台年度服务性收入给予运营补贴。

(二)建设多元融合算力支撑体系。谋划本地算力中心建设,以需求为导向逐步扩大本地算力规模,满足智能制造、无人驾驶、低空经济等场景的即时计算需求;结合家电、灯饰、医药等产业区域布局,在产业带周边配套建设边缘算力节点,满足边端数据处理需求,不断提升不同工业场景业务处理能力;推动算力网络建设,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算力网络,满足一般时延算力需求。依托城市人工智能赋能中心推动建设城市算力统一调度平台,整合本市和周边算力资源,构建多元异构、安全可靠、绿色低碳的算力体系。经市政府同意建设且设备、网络等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体量的算力服务中心项目,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和市场拓展支持。每年发放一定额度的“算力券”,降低人工智能模型研发、训练和使用成本。

(三)协同推进算网建设。加快推动全光网络、5G-A/6G、低轨卫星通信等建设,提升网络带宽,降低时延,部署确定性网络,保障工业、车联网等场景的实时性需求,推广算力网络架构,构建“云-边-端”协同的分布式算力网络,打造一批万兆工厂、万兆产业园区、万兆小区试点。重点支持企业及产业园区采用“5G+边缘计算”替代传统有线网络,对现场复杂、人工智能要求较高的企业,加快部署边缘AI一体机。到2027年,建成和部署不少于1000个节点的工业边端智算网络和50万个边缘AI一体机,推动中山制造业智能化升级。

(四)提升优化高质量数据支撑。建设城市可信数据空间,推动城市规划、公共交通、公共医疗、政策法规等公共数据开放。鼓励企业数据标准化与合规流通,试点数据资源入表,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面向各行业打造可信数据空间产业数据专区。对成功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三级以上认证的企业,按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入表工作,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给予一定评估费用补贴。开展数据资产优质单位评选,并予以相应表彰。支持企业开放语料,按照语料共享使用情况,对相关数源单位给予奖励。

二、突出人工智能创新应用

(五)人工智能助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开展“AI+制造业”行动,重点聚焦智能家电、灯饰照明、生物医药、光电光学、新能源等“十大舰队”产业集群深化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围绕研发生产、仿真优化、人机协作、故障分析、产品质检、仓储物流、排产排单、市场分析、营销推广、数字人客服、节能减排、绿色生产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标杆示范项目。按照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和领航级四个层级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打造一批涵盖研发设计、生产作业、生产管理、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实现全流程、全要素、全生命周期智能化管理的领航级智能工厂。每年开展“AI+制造业”示范应用项目评选,经综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等级给予奖励。引导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开展全链条“AI+先进制造”先行先试,打造行业性智能产业平台,对带动效果明显、行业影响突出的平台,经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人工智能赋能现代服务业新模式。鼓励企业聚焦检验检测、工业设计、物流运输、直播电商、金融商贸、现代时尚、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医疗健康、托幼养老、游戏游艺、文化旅游等领域,推动智能客服、情感分析、智能推荐、医疗辅助诊断、个人健康助理、法律法规咨询、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无人售货、VR/AR沉浸式旅游和购物、虚拟偶像经纪与交互娱乐等应用开发和推广。鼓励企业联合研发、部署人工智能行业大模型,创新深度应用场景,提升服务体验和效率,打造一批“AI+现代服务业”深度应用示范案例。每年开展“AI+现代服务业”示范应用项目评选,经综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等级给予奖励。

(七)人工智能提升公共服务新效能。加快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政务、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聚焦“一网通办”、“12345”政务服务平台的智能升级,围绕自然语言处理(NLP)政务问答系统、跨部门数据共享、政策智能匹配推送、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研判等场景推动建设智慧政府。围绕社区治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管理、环境监测、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智能决策等场景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围绕智能助教、虚拟教研室、自适应学习路径引擎、教育质量AI督导等场景推动智慧教育发展。推广AI全科医生助手辅助患者自诊、用药指导,加强机器人在患者康复体系中的应用,开展药品供应保障监测,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开展重大传染病预警预测,推动智慧医疗服务。推动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等枢纽智能化,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加快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智慧物流园区,打造智慧交通运输体系。采取“试点突破-经验提炼-规模推广”的实施路径,建设推广一批公共服务智能应用示范工程,推动城市管理智能化,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

(八)加快培育新产业新业态。围绕家庭服务、个人陪护、城市服务、银发经济等场景,大力发展具身智能产业。围绕自动驾驶技术,加快发展无人机、无人车、无人船等智能运载产业。围绕制造业数智化转型、产品智能化等重点领域,支持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平台、定制化解决方案、智能终端系统等软件产品和服务的研发推广。结合中山产业特色,围绕各行业数据采集、标注、评价、资产评估工作,引进一批数据服务企业,培育数据服务新业态。鼓励人工智能创新主体围绕政务、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无人驾驶、低空经济等行业需求,与行业用户联合研发基于基础大模型的场景化模型,培育模型开发服务新业态。推动公共服务场景开放,动态更新发布“AI+公共服务”场景机会清单,提供市场验证机会。建立政府首购制度,优先采购创新型人工智能服务,加强产业创新带动作用。

三、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培育

(九)支持人工智能关键技术攻关。聚焦人工智能的数学原理、基础架构、核心算法等前沿方向和具身智能、脑机接口、无人系统协同控制、人工智能芯片、自动驾驶、低空导航与控制等重点领域,对开展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予以资助。支持“链主”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带动中小微企业技术落地。对实现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产业化的项目,给予研发经费奖励;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人工智能产业科技任务的单位,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十)支持智能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强AI赋能中心与智能家居产业融合发展,支持语义识别、全屋控制、智能交互、环境自适应、家电控制、环境控制、安防报警等智能算法与家电、灯饰等产品的研发适配。支持IOT(物联网)传感器研发,鼓励家电终端产品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设备互联互通,融入智能产品生态,推动家电产业从“成本竞争”转向“智能增值”,按照绩效导向对AI赋能中心给予运营补贴。鼓励中山市光电光学、传感器等电子信息制造企业融合人工智能算法,开发智能模组、智能核心元器件、智能终端等,抢占智能产品市场。鼓励中山装备企业围绕软件集成开发、缺陷挖掘、数据分析、专家系统、机器参数自动调整、客户分析等方面,优化装备配套软件、改善产品质量、提升产品智能水平。加强人工智能产业首台(套)重大装备、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经认定的首台(套)、首版次软件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十一)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互促双强。谋划建设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学研平台,协同构建人才和创新成果集聚网络,推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产业的联动发展、互促双强。鼓励企业建立机器人产品体验中心,搭建机器人应用推广平台,加快推动智能机器人及关键技术在工业制造、家政服务、教育娱乐、讲解导引、民爆生产、智慧安防、智慧物流等典型场景的应用示范和推广。探索建立新型租赁服务平台,鼓励发展智能云服务等新型商业模式,降低应用门槛和使用成本,帮助安全适用的产品走向千家万户。

(十二)加强优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企业引育。精准制定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招商图谱,围绕智能算力、大模型、应用赋能、机器人系统开发、仿生感知与认知、生机电融合等全产业链领域,大力引育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拥有自主核心技术、高成长型的新势力企业,按照“以投代补”原则进行支持培育。加快培育具有产业链控制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针对人工智能、机器人领域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重点项目、国内外一流的顶尖团队招引,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十三)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发展。依托中山软件园、留创园等载体打造人工智能产业孵化器和产业集聚区,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中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给予租金优惠、创业补贴等,并提供算力、模型、语料、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服务。鼓励产业园区进行5G+工业互联网、边缘计算中心、万兆网络、物联网等新基建建设或升级改造,打造一批人工智能产业园区。对经评定的人工智能示范、标杆园区给予奖励。

四、优化人工智能产业生态

(十四)引育人工智能领域人才。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在中山创新创业,对经评审认定具有重大技术能力的核心团队,给予资金等要素支持。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引荐引进人工智能领域高层次人才,对成功引荐引进的给予社会化引才资助。对人工智能领域高层次人才,提供事业平台、科研经费、团队支持和生活保障一揽子“政策包”支持。联合中山本土及周边地市的高等院校建设人工智能实训基地,培育一批小模型使用、数据采集和标注等高技能人才。成立中山市人工智能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汇集在人工智能领域具有深厚研究功底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对本市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进行研究、指导,论证和评估本市人工智能领域发展规划、重要政策、重大举措和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人工智能战略问题研究和重大决策咨询,持续扩大中山在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中的城市影响力。

(十五)鼓励行业交流。高标准建设中山市人工智能行业协会,整合产业资源,推动中山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各行业协会成立相应的人工智能分会,加强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应用的推广宣传。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和协会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论坛、展会、赛事、学术论坛等活动,引进国际性、全国性的重要论坛、峰会、赛事落户中山的,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补贴。鼓励企业、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举办人工智能创新大赛等赛会活动,加大对赛事主办方、获奖项目、获奖选手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六)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服务。设立人工智能产业基金,汇聚多元资本构建人工智能基金投资生态,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探索投补联动、投贷联动等支持机制,打造陪同企业成长的耐心资本。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费资助、科技保险资助、知识产权融资贴息等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为人工智能企业和传统行业企业智能化应用项目提供低利率贷款。

(十七)加强人工智能安全与风险治理。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鼓励发展创新,对人工智能研发及应用采取包容审慎态度。同时严守安全底线,对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合法权益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指导企业开展大模型备案,监督指导企业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意识形态、科技伦理、个人信息保护等主体责任,建立有效防范化解人工智能安全风险的应对机制。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来源: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